杭州社保代缴机构(杭州正规代缴社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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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42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社会保险缴纳比例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调整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
***高度重视保障企业及其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为减轻企业负担,已采取多项积极措施,包括在2009年和2010年对困难企业实施社会保险费“五缓四减”政策;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帮助地方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等等。
社会保险筹资规模主要受人口结构、社保制度模式、覆盖范围、保障项目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目前,我国各项社会保险费率总体情况是:职工养老保险,单位费率为20%,职工缴费为8%。职工医疗保险,单位费率为6%左右,个人缴费为2%。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为2%,个人缴费为1%。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和单位浮动费率制度,平均费率约在1%左右。生育保险单位费率最高不超过1%。当前,由于人口老龄化加重,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空间日益缩小,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持续刚性增长,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同时,还存在着缴费基数偏高、部分险种基金结存较多、地区分布不均衡等问题,由于上述各种因素,我国各项社会保险费率总体相对偏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我们加强调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适时调整社会保险缴费率。失业保险方面,今年2月,国务院决定将失业保险费率暂由3%降***2%。下一步,将结合修订《失业保险条例》,根据各地基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合理确定失业保险费率和建立费率调整机制。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今年6月,国务院决定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0.75%,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细化基准费率档次,根据工伤发生率对用人单位适当上浮或者下浮费率;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不超过0.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超过合理结存量的地区应调低费率。今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我部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明确了相关具体政策。医疗保险方面,适当调整职工个人账户政策,理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基金结构,指导有条件的地方适时适当降低医疗保险费率。养老保险方面,当前降低养老保险费率的条件尚不具备,还要逐步推进全民参保登记,不断加大扩面征缴力度,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夯实缴费基数,提高参保缴费能力,增强基金自身的收支平衡能力。从长远看,应综合采取推进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延迟退休年龄、开展基金投资运营、加大中央财政补助力度等多种措施筹集资金,为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创造条件。你们提出的增加企业“五险一金”缴费政策的灵活性等具体建议,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加强研究。
下一步,我们将针对人口老龄化高峰期迫近的实际,着眼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加强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全力推进改革和发展,加快建立覆盖城乡、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关于增加社会保障财政投入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积极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力度。据统计,“十二五”时期,一般公共预算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合计7.2万亿元(其中,2014年为执行数,2015年为预算数),是“十一五”时期的2.2倍,年均增长15.0%,高于同期全国公共财政支出13.8%的增速。对于您提到的我国财政社会保障投入比重较低的问题,主要是因为与国际通行做法不同,我国没有将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保障性住房支出纳入社会保障支出统计范围,如果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统计范围,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会明显提高。加上保障性住房支出在内,比重还要进一步扩大。与同等发展水平***相比,这一比重并不算低。下一步,各级财政部门将继续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加大财政社会保障投入,支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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