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269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782 2022-09-2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269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妥善安置煤矿关闭产能退出企业待岗职工就业创业创造条件的建议收悉,经商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引导下岗职工创新创业

***高度重视创新创业,提出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劳动者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为做好去产能中的职工安置工作,扶持职工创业就业,《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支持创业平台建设和职工自主创业,培育适应煤矿职工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将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扩大到矿区,提升创业服务孵化能力,培育接续产业集群,引导职工就地就近创业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以下简称七部门职工安置文件)进一步明确,对有创业意愿的职工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政策扶持。此外,近年来***相继出台了扩大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提高暂免征收增值税限额,扩大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策。各地也积极推出了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并将去产能企业职工作为重点扶持对象,进一步加大资金和政策扶持力度。

下一步,我部将持续加大政策宣传和落实力度,指导各地针对煤矿下岗职工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引导和帮助更多失业人员成功创业,为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同时,我部将积极与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支持去产能企业职工创新创业。

二、关于拓宽职工安置渠道

七部门职工安置文件提出,通过企业内部分流、转岗就业创业、内部退养、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等多种渠道安置职工,明确要求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提供托底帮扶。同时,为鼓励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3年内予以定额税收减免;二是对新招用失业人员等达到职工总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招用人数给予最高2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三是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保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

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各地着力畅通分流安置渠道,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帮助相关企业及职工更好了解政策、享受政策,引导各类企业更多吸纳失业人员。同时,我部将与相关部门积极协商研究,进一步丰富鼓励企业成批接收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

三、关于加强待岗职工技能培训和鼓励职工参加职业教育、评定职级

***高度重视包括待岗职工在内的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按照现行政策,一是对登记失业人员等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二是对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三是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登记失业人员等,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此外,七部门职工安置文件要求,对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企业的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职工,要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并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16年6月15日,我部又部署实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要求根据不同对象需求提高培训针对性,对失业人员重点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企业转岗职工重点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重点开展创业培训,力争使有培训愿望和需求的企业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都能接受一次相应的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煤炭去产能企业待岗职工均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及相关补贴政策,并按企业规章进行职级评定等工作。

此外,2013年4月,教育部印发《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明确了基于高考的“知识+技能”招生、单独考试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对口招生、中高职贯通招生、技能拔尖人才面试招生等6种招生方式。煤炭去产能企业待岗职工可通过以上途径接受高职教育,同时还可通过函授教育、夜大学、广播电视大学、开放大学、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方式接受学历继续教育,提升素质能力,实现就业创业。

下一步,我部将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为重要抓手,持续加大培训力度,提升培训质量和针对性,切实提高煤炭去产能企业待岗职工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帮助其平稳实现转岗就业和创业。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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