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033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578 2022-09-2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033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9〕148号

您提出的关于关注新业态发展,促进就业,完善保障的建议收悉,经商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供宽松就业环境,支持和促进灵活就业和非典型劳动用工形式的创新

我国新经济、新业态快速发展,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带动了就业增长,促进了创新创业。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是新时代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更高质量更加充分就业的重要渠道。2017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明确提出,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据此,符合条件的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均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去年底,我部出台《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提出劳动者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新业态从业人员可以在常住地更加方便、快捷的享受各项服务。同时,对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新业态、新模式以及信用风险较低的小微企业合理安排抽查比例频次,为企业成长创造良好市场环境,支持企业发展扩大就业。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地方指导,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应享尽享。同时,继续整合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制度和流程,减轻企业负担,为就业创业营造更加公平、宽松的市场环境。

二、关于积极稳妥处理好实际问题和纠纷

近年来,***已连续颁布实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履行用工主体责任、劳动者依法维权作出了制度安排,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2017年,我部会同中央综治办等七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对于完善包括新业态劳动争议在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提出一系列要求,特别提出要重点加强对新兴行业劳动争议等重大疑难案件处理工作的指导。同时,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新业态企业用工动态,对已纳入劳动用工管理的,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对定位还不清晰的,则指导有关企业或组织尽快确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救济渠道。在近年来组织开展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中,已将新业态用工纳入专项检查范围,及时查处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大对新业态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开展争议处理形势分析研判,强化办案指导,切实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同时,及时总结各地区有益经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三、关于将社会保障覆盖到新业态下的劳动用工

***高度重视社会各类群体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为加大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力度,《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提出,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社保制度,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为进一步完善新业态劳动用工管理和社保制度,近期我部陆续开展了“平台经济发展对我国劳动关系的影响”、“新业态从业人员参保问题”“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等专题研究,组织了滴滴出行、首汽约车、美团点评、百度外卖等典型新业态企业座谈,并赴北京、浙江、***邮政集团等地实地调研,深入研究新业态用工现状,听取专家学者、新业态企业和劳动者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多方面有益探索,初步形成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政策框架;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依托“互联网+人社”将经办服务触角向新业态就业平台延伸;加大对新业态企业用工指导,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们将尽快启动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在政策制定、制度设计、实现路径等方面创新保障方式方法,选取部分工作基础好、基金结余多的地方,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试点。同时,继续加强相关研究论证,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尽快出台劳动基准法或修改完善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建议,从根本上解决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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