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社保代缴机构(杭州正规代缴社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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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514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减轻养老保险负担,提高社保覆盖面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社保基数问题
社会保险实行权利与义务对应原则,只有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才能享受有关待遇。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工资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对缴费基数下限做出规定,是为了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水平不***于过低,较好地保障基本生活。但由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随着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重不断上升,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已不能准确反映我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整体工资水平,导致部分低收入人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偏高。对此,我们正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不断完善有关政策。
二、关于缓缴补缴社会保险费问题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对包括困难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2015年,***先后降低了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五项社会保险的总费率由41%降为39.25%。2016年,国务院进一步作出了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决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费率降***20%;单位费率为20%,2015年底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降***19%,降低费率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以上举措切实降低了包括困难企业在内的企业成本。
三、关于重复参保问题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70号)规定,参保人同时存续两个及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且重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对于不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加快推进社会保险全覆盖,实现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我部正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数据集中管理和动态更新等措施,对各类群体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记录、核查和规范管理,可以避免和减少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待遇现象,有利于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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