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社保代缴机构(杭州正规代缴社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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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7
意外伤害伤病同治票据如何申报?
一、案情
张女士在某国企工作,单位一直为其正常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4年5月份张女士不小心在家中摔伤,进而住院治疗,并已向意外伤害保险机构进行报案,在住院期间突发心脏病,出院后张女士来电询问医药费用如何申报。
二、案例分析
自2011年1月起,对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实施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4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同时申报意外伤害和疾病医疗费用的,受托保险公司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后,出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医疗费不支付明细单》,连同票据(社保报核联)原件直接报送社保经办机构。疾病医疗费用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发生意外伤害的参保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都是向受托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对于张女士这种伤病同治的情况,具体程序是申报到受托保险公司后,由受托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支付意外伤害部分的医疗费后,将“伤病部分”费用明细上传***市社保中心意外险经办部门,市社保中心审核后,将“疾病部分”应支付费用划拨受托保险公司,受托保险公司再于7个工作日拨付参保患者意外险登记账户,因此张女士此情况直接联系受托保险公司即可,后续由受托保险公司和社保中心进一步审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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